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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处理经济群体的问题,目的是在直接雇主没有经济条件支付欠雇主的款项的情况下,保护雇员的资产以及从所提供的工作中受益的人的责任. 雇员,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 在第 13,467/2017 号法律产生的所谓劳动改革出现之前,我们有一个由《劳动法综合法》第 2 条第 2 款确立的经济集团的法律概念,以及另一个较新的概念,源于第 号法律第 3 条规范了农村地区的雇佣关系。 关于这个话题,我们有机会在别处阐述过: “《劳动法合并》在其第 2 条第 2 款中涉及公司集团,规定:‘当一个或多个公司,尽管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法人资格,但受到另一个公司的指导、控制或管理时,构成工业、商业集团或任何其他经济活动的,主公司和各下属公司就雇佣关系而言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从法律定义中提炼出,对于经济集团的正式构成,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至少有两家公司的存在是最初的必要条件,没有这家公司就不可能有主公司和下属公司,正如法律所提到的。
此外,作为集团一部分的公司也有必要开展经济活动,因为这是表征经济集团的唯一方式。毕竟,法律文本要求查明一家公司对其他公司行使指导、控制或管理权,否则我们将不会面对相关的法律人物。 为了更好地理解巴西劳动法中该机构的主题和历史演变,有必 电话数据 要参889 号法律第 3 条,该法律规范了我们之间的农村工作,并在其§ 2 规定: “当一个或多个公司虽然各自具有自己的法人资格,但受到另一个公司的指导、控制或管理,或者即使每个公司保留其自主权,但它们是农村经济和金融集团的一部分时,他们将对雇佣关系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强调)。 尽管城市经济群体(CLT,第 2 条第 2 款)和农村经济群体(第 5589/73 号法,第 3 条第 2 款)的定义相似,但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 正如已经提到的,CLT的定义要求集团的龙头公司对其他公司进行“指导、控制或管理”,以表征经济集团。

农村经济团体的定义承认该团体的存在,即使其成员“各自保持自治”,严格的法律术语也是如此。 因此,CLT问世三十年后的农村劳动法给经济企业集团带来了新的定义,其特征是其成员利益的简单协调,即使没有控制、指导或行政管理。公司相对于其他成员的关系。 我们已经看到,《劳动法合并》在经济集团配置的要求清单中列入了上述控制、指导或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对于农村地区经济集团的建立来说并不是必要的。 ,根据第 5,889/73 号法律。 《劳动法》中对经济集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工人从其直接雇主和属于该经济集团的其他公司(被视为单一雇主)获取其资产。 为此,公司的这种被动团结需要对构成与控股公司相关的经济集团的公司进行管理、控制或指导。 三十年后,已经提到的第 5,889/73 号法律演变了这一概念,认为经济集团是在农村地区配置的,尽管各组成公司之间没有指导、控制或管理,而只有各公司之间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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